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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民爆条例》规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考试大论坛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来源:www.examda.com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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