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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民爆条例》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来源:考试大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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