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

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习题班第六讲讲义(4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4日
导读: 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考,考试大安全工程师频道编辑特整理了“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习题班讲义”以供广大学员复习使用。更多安全工程师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安全工程师频道。

  第九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来源: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考试大相关推荐:

  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习题班第六讲讲义(44)

  特别推荐:2010年安全生产技术课后练习题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大安全工程师网校  安全工程师免费题库  安全工程师论坛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