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概述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专门法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6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此规定了下列4种情形: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所以需要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为了适当集中行政许可设定权,保证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设定权,规范地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从两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是规定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无权设定。地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二是对地方有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关地方保护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维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申请和决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是否赋予被许可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以及设定何种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单方面决定的行为,不以被许可人是否认同为前提。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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