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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