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侵犯从业人员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在协议申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七)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1.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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