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
1.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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