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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1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20日

  第十三讲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8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国务院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危急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做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参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考试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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