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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2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22日

  第二十二讲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民爆条例》规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国防科工委制定颁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2004]1 080号)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和管理。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 998)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具有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者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2.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

  (2)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3.规章制度。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4.车间、设备的安全要求。民爆器材生产企业选址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其安全距离的核算,应分别按生产区、仓库、试验场、销毁场内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取最大值 生产企业内部,应将危险品生产区、仓库、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分别设置,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试验场、销毁场设在偏僻地带。

  布局上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无关人员和货流不得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得通过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的防护屏障。核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应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不得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应不低于2 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小于1 5 m.

  危险品工房建筑物按使用性质确定并在外墙安全标识上须标明名称、等级、人数、危险品名称、数量、特性。

  厂房门应是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m,不得设门槛。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危险品仓库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开启,内层门为通风用门。

  危险品厂房安全窗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I m、高度不小于1.5 m,窗台高度不高于地面0.5 m,不得设置中挺,利于快速开启。危险品仓库的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5.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制定改进等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严禁组织生产;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6.储存、运输。危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可同库存放,严禁性质抵触的危险品同库存放。

  当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且库房的危险等级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危险晶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拖拽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

  7.消防和安全防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厂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2h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生产过程易引起燃烧而导致爆炸的工序,应设成组作用的消防雨淋系统。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桶装堆场、泵房除应设置消火栓外,还应设置泡沫灭火设备等其他灭火设施。

  危险品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8.应急救援。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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