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民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厍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 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民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有关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收货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四)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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