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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5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一讲  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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