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

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安全事故罪
  四、瞒报或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不满14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负行政处罚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其他。
  不予处罚的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该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也要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除可当场作出处罚外,适用。
  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