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是指为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颁布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方法、产品等标准的有机组合,既包括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也包括正在制定、修订和计划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标准。从大的概念来讲,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粉尘防爆、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石油化工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通用安全生产等多个子体系组成。每个子体系又由若干部分组成,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子体系又包括冶金安全、有色金属安全等下一层级标准。因此,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是一个多层级的组合。下面仅就主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子体系作一介绍。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和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等4个部分。
(1)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
煤矿安全综合管理标准包含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煤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条例、规程和标准等,它是规范煤矿安全技术与管理行为的法规文献。煤矿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由综合管理通用要求、地质勘探规范、矿井设计规范、生产矿井安全管理等4个部分组成,包含了煤矿勘探、设计、建矿、生产、环保到闭矿全过程中的安全总体要求。 、
(2)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
由于安全生产涉及煤炭开发生产全过程,且在井下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安全问题。井工开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系统包括建井安全、开采安全、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矿井通风、火灾防治、水害防治、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爆破安全、矿山救援等11个领域安全标准。其中每一专业领域的标准又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3)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
露天开采的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于采剥工程、运输工程、排土工程和机电设备等生产环节,但是主要发生的危害是边坡稳定和安全,即采掘场边坡与排土场(包括外排和内排)边坡发生的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的地质灾害。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包括露天开采安全标准、边坡稳定安全标准、露天机电安全标准等3个领域安全标准。其中每一专业领域的标准又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4)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煤矿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包括作业环境安全标准、个体防护标准、职业病鉴定标准等3个领域。在作业环境方面,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粉尘(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噪声、震动、放射性辐射、高低温等。煤炭行业制定的有关职业危害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有关标准有:煤工尘肺病x线诊断标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煤中铀的测定和个体防护标准等。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包括固体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建材、有色等多个领域,是一个多层次、多组合的标准体系。从标准内容上讲,标准体系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等。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标识等。安全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生产企业安全距离标准、生产安全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储存和包装安全标准、作业和检修标准、使用安全标准等。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职业危害防护配备管理等。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原辅材料使用标准、生产作业场所标准、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和生产设备设施标准等。基础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术语等。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储存条件、烟花爆竹装卸作业规范等。原辅材料使用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要求、烟花爆竹烟火药相容性要求等。生产作业场所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等。生产技术工艺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药使用安全规范等。生产设备设施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机械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
5.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主要包括头部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眼面防护装备、呼吸防护装备、服装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皮肤防护装备和坠落防护装备等9个部分,与国际上接轨。每个部分由基础标准、通用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组成。如管理标准有配备标准、选用标准、使用和维护规范等。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作,而且需要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标准制定、修订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开展,是保障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标准水平,实现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公平、公正、协调、有序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样,但没有预阶段,起草阶段改为修订阶段。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他标委会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到新工作项目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止。
(1)制定、修订标准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条件范围之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①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②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③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④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⑤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人的。
(2)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
为保证标准立项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
构等单位提出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标准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项建议书,其内容包括:
①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和可行性。
②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③标准的主要内容。
④完成时限。
⑤其他有关情况。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提交国家标准草案及工作大纲。
(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标委会设有分标委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需制定、修订标准的内容首先向相应的分标委提出申请,如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标准,应当向煤矿安全分标委秘书处提出申请;涉及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应当向化学品安全分标委秘书处申请;如涉及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不能归人相应分标委的,可以直接向安生产标委会秘书处申请。另外,如涉及其他标委会管辖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可以向相应的标委会及其分标委提出申请。
标委会和分标委应当根据贯彻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审查、确认。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和公布。
3.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自标委会及分标委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单位或者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安标委及分标委要根据标准项目的不同,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尽快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标委及分标委秘书处要尽快通知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人或者标准起草主要人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标准起草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标准起草由多个单位承担的,由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标准工作组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名单应当报标委会或分标委备案。
(2)拟定工作计划
起草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的确定;
制定、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组内部具体人员的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初步安排;与外部协作项目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计划一定要具体,清楚表明计划的进程,何时提出标准初稿,何时开始征求意见,何时提交送审稿等。
(3)开展调查研究
工作组首先广泛收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如:国内外标准资料;国内外的生产概况、达到的水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相关的科研成果、专利;国内外产品样品、样品的有关数据对比及说明书等。重点要了解与本标准相关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趋势和报考。过去有的标准起草单位正在起草标准中,或标准即将完成,或已经完成,而此时国际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国外先进发达国家标准已经淘汰,致使我们的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就是落后的,有的甚至落后几十年。因此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另外,对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也要及时掌握,特别要掌握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进展到什么程度,以便标准之间相互衔接。此外,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标准力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对标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或难点问题,可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调查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可以深入生产实际进行调查,或者走访相关的科研院所、生产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以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影响,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对需要进行试验验证才能确定的技术或者指标,应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验验证,并提出试验验证报告和结论。试验验证前,应先拟定试验大纲,确定试验目的和要求、试验对象、试样制备、试验方法以及试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以确保试验验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述工作完成后,便可以进行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可由一个部门进行,也可以分成若干部门分别由几个人进行,最后由一个人整理完成,并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讨论后定稿。重要的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可由起草单位组织讨论,最后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应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 1.1——2009的规定。
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②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⑤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⑥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⑦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⑨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⑩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由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送审稿止。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制修订标准的重要环节,应当尽量做到周密、细致、完备。
(1)发往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后,应当送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或者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出征求意见。主要审核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对本标准有密切关系,或者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如是产品标准,还应当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可能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上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最好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没有意见也应附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处理。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必要的技术经济论据。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以对方收到征求意见稿至回函日止30天内。
(2)处理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对意见的处理,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采纳;二是部分采纳;三是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和根据;四是待试验后确定,对此应安排试验项目和试验要求以及工作计划;五是由标准审查会决定。对意见的处理,最后按照规定格式制成意见汇总处理表。
(3)完成标准送审稿
根据上述的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起草工作组逐条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图表有增删时,应注意条文、图表顺序号的更改;标准中有引用这些条文、图表的,其顺序号也要相应修改。同时,对标准的编写说明也要作出修改。上述经修改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经标准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提交标委会或者分标委秘书处审阅同意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5.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自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者函审,到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1)会审
标准审查会是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及确认。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
对涉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或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复杂,或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标准,要采取会议审查。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标准都要经过会议审查。对有些标准涉及面较小以及影响不大的标准,经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函审。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必要时,还可将重大分歧和需要在会上着重讨论的问题附上,以利于充分准备意见,认真讨论。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对审查会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采用会议审查的,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对在审查会上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体现。对需要起草工作组会后落实的问题,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将落实结果通知与会代表。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代表的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2)函审
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函审结束后,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应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函审单的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3)完成标准报批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会审或者函审意见完成报批稿及其附件。若标准送审稿没有被通过,则责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第二稿)并再次进行审查,直到审查通过为止。
6.批准阶段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收到标准报批稿起,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止。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标准材料后,委托标准审查机构进行审核。部门审核后,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经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对需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各国通报的强制性标准,自通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办理批准发布手续。
对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标准报批稿,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编号、发布。
7.出版阶段
标准出版阶段自标准出版单位收到标准出版稿起,到标准正式出版止。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8.复审阶段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工作主要由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按规定进行。标准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可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要修改的标准可作修改项目申报,列入标准修订计划;对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废止。
一般情况下,标准复审必须采取会议方式,可以与年会或换届会一起进行。
9.废止阶段
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废止。
10.行业标准的备案
根据标准化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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