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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