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是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职业危害健康形势严峻,总体底数不清。据卫生部门统计,新中国成立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90858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27405例(已死亡147070例,现患480335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0650例。由于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有限,且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严格,与大量的“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摸清当前的职业病危害底数,为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职业危害申报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职业危害状况,进而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状况实施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促进企业改善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职业危害的范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分类目录》)。8年多来,《分类目录》已经被广大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接受。
二、职业危害申报
(一)申报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正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根据此职责的调整作相应的修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内容和申报表
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为了统一规范申报内容,便于不同地区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在表格下方,备注了填表说明。
(三)申报方式
为了减轻申报数据工作负担、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发了“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支持企业在线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填写完毕后,可以直接打印申报表格。申报内容以企业签章的纸质申报表格为准,电子申报内容应与纸质申报内容一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时限及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必须向县级或者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终止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职业危害申报的监督检查
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结:本讲讲述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配备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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