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