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及监督检查的规定
消防组织的规定
《消防法》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消防法》明确规定了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灭火救援的规定
《消防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消防法》规定了公民的消防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法》明确了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监督检查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