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与工伤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既有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的权利,又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