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