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机动车通行规定
同车道行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叉路口行驶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载物行驶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人行驶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拖拉机行驶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2)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