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适用上的
其他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