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包括: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审查调查结果;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d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d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