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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考点:第七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31个)

来源:233网校 2019-11-07 17:55:00

如何利用所剩时间提升复习效率?抓住核心考点,效果事半功倍!下面是小编对其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中重要考点进行的梳理整合,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临考跟着老师抓核心分值>>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考点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点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自然灾害的预警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考点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2)对于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考点4: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考点5: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巧记:315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考点6: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考点7: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考点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

(1) 高危建设项目竣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点9:许可证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考点10: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考点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

一、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免审延期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考点12: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 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考点13:煤矿安全基本要求

一、入井(场)要求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 (场)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二、井工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安全要求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三、煤矿应急救援基本要求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四、煤矿闭坑要求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考点14: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15: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职责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职责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考点16:尾矿库建设

一、尾矿库建设的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二、试运行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考点17:尾矿库运行

一、现状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二、应急预案及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考点18: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一、回采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二、闭库时限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闭库设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四、闭库后的安全管理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考点19: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总体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1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责任制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考点2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管人员的要求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2)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考点2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值班巡查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二、人员车辆登记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 (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人厂(库)区。

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二、火药管理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考点2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选址布局等条件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二、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四、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六、安全投入等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七、应急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考点2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特殊条件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考点24: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一、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

(1)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2)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三、应急管理的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对于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考点25: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考点26: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一、标志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巡查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三、禁止管道两侧违规种植采石等行为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四、禁止穿越河流管道两侧釆沙等行为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五、禁止专用管道隧道两侧违规釆石等行为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考点27: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与备案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备案。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1)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考点28: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考点29:辨识与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分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重新辨识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3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考点3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考点31: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生产保障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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