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三年的注安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章节分值分布来看,第一章、第二章分值占仅1分左右,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分值直线下降,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分值占比稳定,第三章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合计占试卷总分近70分以上,而2021年更高达80分。也就是说大家重点掌握好这三章知识,通关基本没问题!
通过近三年考试真题汇总分析,总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情如下图所示:
2019-2021年,法规各章分值分布(课程导学)
透过上表,注安法规考试难不难?注安法规考什么?相信大家已经有了答案。
答案有了,自然方向更明确清晰。
继续跟随,进入主题——今天我们从注安法规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开始,看看每年考什么?将这20分紧紧收入囊中!
总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记忆口诀:三交通一航空,特种消防和(核)辐射
2.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也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5.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无实权,仅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6.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省、市、县政府 (重管理) | 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②督促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③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 |
乡、镇政府 (重监督) 街道办事处 政府派出机关 | 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②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主要负责人与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重中之重)
主要负责人 | 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9.安全生产投入责任主体: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
一般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
1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100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100 |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人员任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范围:①电工作业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③高处作业④制冷与空调作业⑤煤矿安全作业⑥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作业⑦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⑧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⑩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3.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口诀:危险的金矿)
15.安全设施设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交通运输部门。
16.安全色:
①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圆形内划斜杠,并用红色描绘成较粗的圆环和斜
②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一一蓝色,并用白色描绘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
③黄色:表示警告、注意--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
④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17.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有关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告主管的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9.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0. 爆破、吊装等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24.劳动派遣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享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2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①现场检查权(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同样 可以查阅,但应当为其保密);②当场处理权(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③紧急处置权;④查封扣押权(直接查封扣押,不需要打报告)
四不*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
两直* :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工作证≠执法证), 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业停产决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7.“黑名单”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8.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高危行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0.事故上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民报官)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官报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单位 | 事故类型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 |
31.事故调查报告时效: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小于10万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5万元罚款;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⑥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评价资质等)
33.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34.不履行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处罚:
事故类型 | 主要负责人(上年收入) | 单位 |
一般事故 | 30% | 20万-50万 |
较大事故 | 40% | 50万-100万 |
重大事故 | 60% | 100万-500万 |
特别重大事故 | 80% | 500万-1000万 |
情节特别严重 |
| 1000万-2000万 |
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10月29日-30日,虽然还有好几个月的学习时间,但考生还是要把握好备考时间,最好即刻启程,尽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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