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辅导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三章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来源:233网校 2024-11-11 00:14:32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7-13分的分值,务必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内容,深入理解和记忆。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插入模块

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2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新)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新)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核算≠专户核算]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

【注】安全费用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注】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1题)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1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达到同等水平)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的规定】

2024060212033180894970_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注】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1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注】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第二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注】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序号

建设项目类别

审查部门

1

煤矿建设项目

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应急管理部门

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4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5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九、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了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020年、2021年考)

【注】《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排除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1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新增)。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十一、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1分)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双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注】对于迟迟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注】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注】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十二、吊装、爆破、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1分)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4060311323770961992_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五)

十五、同一作业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T/HNAO 3-2022

2022年12月1日实施

5.1.2安全管理协议

5.1.2.1 资质审查合格后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作业范围、安全目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投入保证、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扣除、奖惩原则等,并明确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病残人员、职业禁忌人员。

5.1.2.2 两个及以上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双方或多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十七、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1分)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 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意: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经典习题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作业活动应当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遵守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作业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是(  )。

A.动火、爆破、高温、地下挖掘

B.吊装、高温、交叉、有限空间

C.拆除、土方、搬运、临高压线

D.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参考答案:D

某百货公司有地下两层和地上四层的经营场所,将第四层出租给甲个体工商户经营娱乐项目,将地面一层和地下一层出租给乙企业,其余各层由百货公司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百货公司对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应当与甲个体工商户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应当对甲个体工商户和乙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C.应当对乙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D.可以与乙企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可以约定由甲个体工商户独自承担第四层的安全责任

参考答案:BC

想刷更多注安考试试题?233网校APP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章节习题、历年真题、模拟试题、每日一练、模考大赛、答题闯关等刷题功能,大家可通过刷题,加深巩固,掌握要点,查漏补缺,稳步提升!【进入下载APP刷题

热点推荐: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干货笔记电子书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免费下载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点、难点太多记不住?233网校老师带你读薄教材,举一反三,学习做题更有效率!点击进入听课>>

添加安全工程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