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3-6分的分值,务必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内容,深入理解和记忆。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1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调查取证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同样可以查阅,但应当为其保密)
(二)现场处置权(当场处理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100元以下罚款。
(三)紧急处置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查封扣押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行政强制法》第25条和第27条)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实施停电措施的规定 (1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险作业罪】
五、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六、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规定 (1分)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注】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注】安全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七、黑名单制度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经典习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执法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可以向该企业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
B.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C.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D.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设施予以查封或扣押
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公益保护问题相关部门作了积极稳妥的探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提起安全公益诉讼有一定的前提。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B.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C.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D.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能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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