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1-4分的分值,虽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一、中介机构出假证明的法律责任*(1分)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分)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三、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的基本前提是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实施按日计罚,“被责令改正”和“受到罚款处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兼备。梳理本法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包括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9条等条文。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注】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累加连续计算,并非按日倍增计算或者以其他方法计算,避免处罚过重。同时,本法有些条文还规定了“逾期未改正”的法律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在可以适用“按日计罚”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以上关于逾期未改正法律责任的规定。
例如,本法第10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行政机关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适用“按日计罚”,那么还应当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四、应当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经典习题
某安全评价机构受某企业委托开展安全评价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8万元,但未签订书面技术服务合同,该评价机构支出各项费用2万元后,出具了虚假评价报告,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
A.没收该评价机构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12万元罚款
B.没收该评价机构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24万元罚款
C.没收该评价机构违法所得6万元,并处12万元罚款
D.没收该评价机构违法所得6万元,并处24万元罚款
甲公司是某省属化工公司,赵某是甲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化工生产装置失修,赵某仍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带病”生产使用,2023年7月7日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1人,重伤25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查是由于该企业早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仍继续组织生产导致。其在2023年6月25日应急管理部门已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依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正确的是( )。
A.赵某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处罚
B.对甲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C.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对甲企业予以关闭
D.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7月7日,对甲企业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E.赵某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选项A错误,重大事故应处罚上一年年收入80%的处罚。选项B错误,第114条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选项C正确,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选项E正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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