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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安法规第四章考点:特种设备安全法

来源:233网校 2024-11-19 00:29:39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特种设备安全法”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3-4分的分值,虽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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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持证上岗人员

资格证书

负责考核的部门

检测人员

检测资格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人员

检验资格证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作业人员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3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 》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第166号) 使用单位为施工单位。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备注:使用前任何时候都可以登记,但使用后有30日限制】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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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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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 IC卡随车携带.

【使用标志】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5)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注意:没有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

(1)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

(4)监督检验证明

(5)产品铭牌

(5)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6)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6)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设备及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记录


(8)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3.2 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3)使用10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 锅炉的;

(2)使用5 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禁止带病作业]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相关的时间要求】*(1分必考)

序号

类型

时间

1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直辖市或市)

2

自行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

3

修理等技术资料

修理验收后30日内交使用单位

4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5

试运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

6

电梯清洁、润滑等

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

7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改造与报废】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

检验合格

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

安全评估

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作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1分)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经典习题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B.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的检验、检测,以单位名义出具报告,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D.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参考答案:B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有一台锅炉已经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但并未达到报废条件,该公司拟继续使用该锅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该锅炉安全管理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按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通过安全评估后即可使用

B.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后即可使用

C.按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通过安全验收后即可使用

D.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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