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行政处罚法”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1-2分的分值,虽比重不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种类
概念: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一)行政处罚的分类
处罚的种类 | 例如* |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
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声誉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4.诉讼权:(法院)
5.索赔权。
二、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
设定权限 | 法律类型 | 行政处罚 |
①法律 | 可设所有 | |
②行政法规 | 可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 |
③地方性法规 | 可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 | |
④部门规章 | 没有①②,可设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
⑤地方政府规章 | 没有①②③,可设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限制人 身自由 | 吊销营 业执照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降低资质 等级 | 没收非法 财物 | |
法律 | √ | √ | √ | √ | √ | √ | √ |
行政法规 | √ | √ | √ | √ | √ | √ | |
地方性法规 | √ | √ | √ | √ | √ | ||
部门规章 | √ | √ | √ | ||||
地方政府规章 | √ | √ | √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是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四、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职能管辖: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3. 级别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事不再罚 |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新)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新) (6)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追诉时效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
折抵适用 |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 罚金与罚款应当折抵 |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二)
2.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经典习题
2023年6月5日,某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违规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拟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告知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听证申请。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企业应当最迟在2023年6月15日前提出听证申请
B.该企业可以委托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C.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5日前通知该企业
D.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有关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
B.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警告处罚属于声誉罚
C.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加处罚款属于财产罚
D.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
E.应当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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