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4-8分的分值,务必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内容,深入理解和记忆。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序号 | 部 门 | 职 责 |
1 | 应急管理部门 |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
2 | 公安机关 |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3 | 质检部门 | 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4 | 环保部门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管,环境监测,调查环境污染事件 |
5 | 交通部门 | 负责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6 | 卫生部门 | 负责毒性鉴定 |
7 | 工商部门 | 核发营业执照、查处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化品的行为 |
8 | 邮政部门 | 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1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2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
安全条件论证 | 建设单位 | 上报市应急局,45日作出审查决定 |
安全评价 | 第三方机构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 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 | 专用仓库 | 专人负责管理 |
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 |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
剧毒化学品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五、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1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安全(0-1分)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有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化 |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查记录 | 2年 |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相关文件、记录 | 1年 | |
民爆 | 买家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信息 | 2年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类型 | 单位 | 备案时间 | 备案机关 |
危化 | 销售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购买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
民爆 | 销售 | 3日内 |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购买 | 3日内 | 县级公安 |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2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①驾驶人员、②船员、③装卸管理人员、④押运人员、⑤申报人员、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0-1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经典习题
张某在甲省设立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品苯基硫醇,同时在乙省丙市丁县设立公司进行销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基硫醇经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本生产企业厂区范围内销售苯基硫醇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应当向乙省丙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销售苯基硫醇的经营许可证
C.应当先办理销售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然后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D.应当向乙省丙市丁县公安机关办理销售苯基硫醇的经营许可证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长期进口某种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发现其存在新的危险特性,可以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D.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既要登记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也要登记物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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