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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6日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义务和责任一致。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三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挚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粤妻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是“人、机、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四)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既有单位又有个人。只要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受到奖励。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一是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三是晋升职务。
  小结:本讲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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