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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中级安全工程师考点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9-09-05 09:55:00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 基本规定

第1题 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甲某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于2008年9月12日受到撤职处分。该企业改制分立新企业拟聘甲某为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某可以任职的时间是()。
A. 2009年9月12日后
B. 2010年9月12日后
C. 2011年9月12日后
D. 2013年9月12日后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08年9月12日受到撤职处分,五年后才能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故任职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后。选项D符合题意。

第2题 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兼任,长期在外地。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学校脱产学习1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
A. 董事长
B. 总经理
C. 常务副总经理
D.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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