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形式、制定主体及特征
法律形式 | 制定主体 | 名称特征 | |
国家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宪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XX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XX条例 | |
地方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X地XX条例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市级人民政府 | X地X规定、办法、细则 | |
部委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X规定、办法、细则 |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法的效力
基本框架 | 组成根据 | 原则 |
上位法与下位法 | 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 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 | 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
3. 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类型 | 范围 | 地域范围 | 监管部门 |
综合监管 | 各行各业 | 全国 | 国务院安监部门(应急管理部) |
县级以上 | 地方安监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
专项监管 | 有关行业 | 全国 | 国务院各部委 |
县级以上 |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 |
4.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行政级别 | 职责 |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 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②督促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③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政府派出机关 | 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②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5.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有效期
内容 | 开工报告 | 施工许可证 |
开工期限 | 批后6个月内开工 | 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 |
不能按期开工 | 报告 | 申请延期 |
延期 | 不予延期 | 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停工 | 停工要报告 | 停工后,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
复工 | 复工也要报告,但无需再核验 | 少于1年的,报告后可立即复工 超过1年的,报告后需核验复工 |
重新办证 |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 | 核验不合格,收回许可证,不允许复工,待条件符合后,重新申请 |
6.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 劳务作业分包 |
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的同意 | 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
7.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 构成要件 | 重大伤亡事故 1死3伤100万 | 情节特别严重 3死10伤500万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 (人的因素) | 3年以下 | 3年以上7年以下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 | 3年以下
| 3年以上7年以下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5年以下 | 5年以上 |
8.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种类 | 例 如* |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
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 |
声誉罚 | 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 |
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区别 | 管辖 | 是否终局 |
行政复议 | 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 非终局 |
行政诉讼 | 法院 | 终局 |
10.行政处罚的适用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不予处罚 |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追诉时效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折抵适用 |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 罚金与罚款应当折抵 |
1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 | [16-18岁] |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
女职工 | 一般规定 |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
经期 |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 |
孕期 |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
产期 | 产假不得少于98天 | |
哺乳期
|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1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应当约定=必须约定 | 选择条款 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 | 不得约定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提供担保 |
工作内容和地点 | 培训 | 押金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保守秘密 | 扣押证件 |
劳动报酬 | 福利待遇 | --- |
社保 | 补充保险 | --- |
劳动保护、职业危害保护 | 约定专业技术服务违约金 | --- |
1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3月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月<T<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1年<T<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 | 不得超过6个月 |
14.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 无经济补偿 |
单位不提出续订的 | 有经济补偿 |
15.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 劳动者先提出 | 无经济补偿 |
单位先提出 | 有经济补偿 | |
劳动者辞职 | 单位无过错 | 预告解除,无经济补偿 |
单位有过错 |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 |
单位辞退劳动者 | 劳动者无过错 | 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有过错 | 随时解除,无经济补偿 | |
经济性裁员 | 有经济补偿 |
16.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者立即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申请解除(随时通知解除) | 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够 |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未缴纳社保 | |
单位规章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
17.单位随时解除/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 单位预告解除30天或1个月工资 |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
18.不得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极度弱势) |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劳动者并不弱势) |
(1)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前体检的 (2)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 (1)长期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
19.职业病危害安全检测和评价时效
安全检测和评价 | 评价阶段/时限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可行性论证阶段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至少1年/次(高毒至少每月1次)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危害严重) | 至少3年/1次 |
20.发证机构和处罚
两级 | 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中央管理 | 安监总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安监局 | ||
两级 | 煤矿企业 | 中央管理 | 国家煤监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级煤监局 | ||
一级
| 建筑施工企业 | 省建设厅 | |
民爆生产企业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21.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 |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严重事故隐患 | 要求暂停施工,报告建设单位 |
拒不整改/拒不停工 | 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22.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监部门 |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
公安机关 |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质检部门 | 核发危化品及其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环保部门 | 废弃危化学品的处置监管,环境监测 |
交通部门 | 负责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卫生部门 | 负责毒性鉴定 |
工商部门 | 核发营业执照 |
邮政部门 | 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2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监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
建设单位 | 安全条件论证 |
机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 安全评价, |
安监部门 | 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 |
24.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类型 | 单位 | 备案时间 | 备案机关 |
危化 | 销售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购买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
民爆 | 销售 | 3日内 |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购买 | 3日内 | 县级公安 |
25.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
危化 |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查记录 | 2年 |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相关文件、记录 | 1年 | |
民爆 | 买家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信息 | 2年 |
26.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管理
许可证的类别 | 申请部门 | 审查时间 |
生产许可证 | 第一步:市安监局 | 20日内审查并上报 |
第二步:省安监局 | 45日内审查+核发 | |
批发许可证 | 市安监局 | 30日内审查+核发 |
零售许可证 | 县级安监局 | 20日内审查+核发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20日内审查+核发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 | 3日内审查+核发 |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d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27.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许可的申请
类型 | 申请部门 | 相应许可证 | 登记与备案 |
生产 | 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 生产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销售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销售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
购买 | 县公安机局 | 购买许可证 | —— |
28.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购买(非进口)民用爆炸物品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29.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类型 | 单位 | 备案时间 | 备案机关 |
危化 | 销售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购买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
民爆 | 销售 | 3日内 |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购买 | 日内 | 县级公安 |
30.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
31.生活护理费
等级 | 生活护理费标准 |
完全不能自理 | 50%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计算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2.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学时 (高危)48学时 | 12学时 16学时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员(高危) | 72学时 | 20学时 |
33.新员工实习期
企业类型 | 新员工实习期 |
矿山(非煤矿) | 2个月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 2个月 |
煤矿 | 4个月 |
34.高危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单 位 | 备案 | 抄送 | |
危、建、轨道、 金、矿
人员密集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 央企总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央企其所属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省级应急管理部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级应急管理部 | ||
非央企 | 县级应急管理部 | ---- | |
非央企的例外情形 (非煤、金属冶炼等) | 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 | ---- |
35.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管道间距 | 及时制止————无法制止,报安监局 |
管道本体 | 直接损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
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 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
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m内 | 种植乔木、芦苇、竹子、挖掘、修建…… |
中心线两侧500m内 | 抛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防洪疏浚除外) |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m内 | 采石、爆破(修路除外) |
36.提前通知的情况
距 离 | 提前7天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
中心线5m~50m | 修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线,埋光缆,避雷接地体 |
附属设施周边100m | |
中心线两侧200m | 爆破,地震法勘探或挖掘、钻探、采矿 |
附属设施周边5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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