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注安师相关政策】
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首次开考
2014年《安全生产法》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列入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发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PS:新《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详细解读,请点击这里>>>
想判断证书价值或职业前景首先要看国家政策的支持度。无论是从前不久的《安全生产法》新政草案还是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一)》的政策解读来看,国家对安全领域的关注其实是有增无减的。无论是新增还是修改条例,加大惩处力度和范围是一大趋势。更加严格全面的法律体系无疑是给安全从业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以下为《刑法(十一)》(草案)解读
修改(一)
(2017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改(二)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何为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而国家对各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别标准又各不相同。以下为233老师搜集,点击可直达阅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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