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考点分值与变动情况汇总
考点 | 分值 | 有无变化 |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 | 0一1 | 无变化 |
2.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及建立的工作机制 | 1 | 无变化 |
3.主要负责人的判断 | 1 | 无变化 |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 2-3 | 变化 |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兼职安全员的配备 | 3 | 变化 |
6.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 1 | 无变化 |
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 1-2 | 变化 |
8.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 1 | 变化 |
9.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报告 | 1 | 无变化 |
10.同一作业区共同作业的安全管理 | 1 | 无变化 |
1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 1 | 无变化 |
12.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1 | 变化 |
13.从业人员的权利 | 1 | 无变化 |
14.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和监查人员的执法要求 | 3 | 无变化 |
15.强制停产的措施及时限要求 | 1 | 无变化 |
16.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 1 | 无变化 |
17.事故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 2 | 无变化 |
18.中介机构开假证明的法律责任 | 1-2 | 变化 |
19.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 | 变化 |
20.停产关闭的情形 | 0-1 | 无变化 |
21.工会的地位 | 1 | 无变化 |
22.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规定 | 1 | 无变化 |
二、变化考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增】,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改】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增】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增】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增】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介机构开假证明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增】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改】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增】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改】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改】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改】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改】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改】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增】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条为新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三、新增点(了解即可,不一定会考)
【法条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条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法条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法条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法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条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法条七】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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