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021年以前注安考试平均是3分左右,2021年考试猛增到5分,2021年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对于法律责任的处罚就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部分处罚条款与旧版的《安全生产法》的条款不一致,同时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处罚标准也不一致。建议考查哪部法律就以哪部法律为准。因此考生朋友今年备考的时候特别需要留意。
本节内容也是《安全生产法》这一章最后一节内容。第三章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行政法规、第七章部门规章作为法规考试的“铁三角”,学好本章相信您考试已经掌握了三分之一的胜券啦~
年份 | 2021 | 2020 | 2019 |
单选 | 5 | 3 | 1 |
多选 | 0 | 0 | 1 |
分值 | 5 | 3 | 3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S安全生产法
序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新版《安全生产法》 |
1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2 | 总结答题原则: ①以时间为轴,2022年以后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准; ②以题干为准,题干中的法律是哪条就以哪条为准。 |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二)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法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018】某新建矿山项目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实施的处罚有( )。
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B.警告
C.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③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四)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021】某石化公司的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2021年8月2日,因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管蠕胀破裂,导致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短期过热破裂。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是( )。
A.80 万元
B.150 万元
C.40 万元
D.200 万元
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本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本题中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此题题干是2021年8月2日是按的旧法进行考虑,故选项C符合题意。
【2021】某国有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财产损失约500万元。公司总经理赵某按规定向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在事故调查期间,赵某因工作原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赵某擅自离开的法律责任的做法,正确的是( )。
A.通报批评并扣发全年奖金
B.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C.处15日以下拘留
D.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这些违法行为将实施降级、撤职、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拘留等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被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七种情形: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⑥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⑦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应给予事故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某,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时无法启动,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法定代表人周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起事故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对周某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B.应当对该公司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可以对周某和该公司同时给予罚款
D.周某终身不得担任任何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选项A错误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选项B错误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选项D错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8】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七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撤职处分、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自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管理职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0】某企业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未立即组织抢救。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
A.七十
B.十
C.三十
D.五十
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选项A百分之七十属于【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范围。
六、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017】检验检测机构因接受被检测单位10000元好处费,出具虚假评价证明,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导致2人死亡,应承担的责任是( )。
A.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021】某铁矿开采企业发生一起工业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调查发现,某安全评价机构在单验收评价时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并收取15万元的评价费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有权没收15万元,并对该安全评价机构作出()万元的罚款。
A.15
B. 75
C. 90
D. 150
本题中该安全评价机构违法所得为15万元,因此应作出3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这些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7种情形: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⑦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街私舞弊行为的。
八、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法律审批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①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①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
②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①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③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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