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注安考试的高频考点,《劳动合同法》是很多同学的学习痛点。为了帮助大家拿下这部分内容,今天学霸君再次给大家分享一下《劳动合同法》的考试重点,一起来学习吧~
(一)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的工资:
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②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③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政府公布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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