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历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常客,那么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你知道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省应急管理部门在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产品上 ————燃放说明
包装上————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燃放安全
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回顾】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xufen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