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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单3多,14分

作者:233网校-奋斗青年 2024-03-11 11:32:55

学霸君又来给大家分享知识点啦,今天咱一起来学一学「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在23年注安法规考试中这块内容占比考卷14分,其中单选占8分,多选占6分。考查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等知识。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一下这块内容:

注安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历年考核分值表

年份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单选题
8分
6分
3分
4分
多选题6分4分4分2分
合计分值14分10分7分6分

常考点剖析

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注】 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五条结合, 考查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职责的区分。

三、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注】

1) 股份制企业、 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 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 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每年1题)

第二十四条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 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八、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于 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5年内达到 15% 左右并逐步提高。

九、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十、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此处的有关部门, 建设项目报安全设施的审查部门, 矿山、 金属冶炼、 用于生产的、 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装卸危险物品的项目报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四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一、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 防护、 救生设备、 设施, 或者篡改、 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十二、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 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 生产设施、 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 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

十五、 爆破、 吊装等较大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六、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十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九、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 出租、 出借、 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十、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要求在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经典真题回顾

【2022 年真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是导致安全设施设备老化失效,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总监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B. 矿山企业的安全副总经理应当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C. 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D. 日用品销售企业的总经理应当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收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 A 错误, 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选项 B 错误, 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选项 D 错误, 不是 “收入”, 日用品销售企业的总经理应当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020 年真题】 张某是某化工厂的厂长, 李某是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关于张某和李某安全生产职责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 张某负责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李某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 张某负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D. 李某负责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选项 A、 C 属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选项D中 “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属于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020 年真题】 某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缓解一线辅助生产人员不足的问题, 分别与劳务派遣公司和职业学校签订合同, 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 6 名劳务人员到企业锅炉车间工作, 职业学校派 20 名实习学生到包装车间工作。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做法, 错误的是( )。

A. 企业应负责实习学生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B. 职业学校应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 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D. 劳务派遣公司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021 年真题】 根据 《安全生产法》, 下列设备中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的有 ( )。

A.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B. 烟花企业特训生产设备

C. 煤矿井下专用防爆电气设备 

D. 化工企业大型生产设备

E. 非煤矿井下特种设备

参考答案:AE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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