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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考点“刑法”,这3点要记牢!注安送分题

作者:233网校-奋斗青年 2024-03-18 15:44:03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强制性程度也最为严厉。对于注安考试来讲,这部法律也是必考内容之一,每年考查3分~4分,但其考查的相对简单,掌握好就是送分题哦,下面就一起学习注安考试中有关《刑法》的知识吧~

注安法规考点“刑法”历年考核分值表

年份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单选题
1分2分
2分1分
多选题2分2分2分2分
合计分值3分4分4分3分

常考点剖析

一、 刑事责任年龄及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意外)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自动)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判断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想, 是中止。 想达目的而不能, 是未遂。

三、 事故犯罪类型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 以及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 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 防护、 救生设备、 设施, 或者篡改、 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 设施、 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 (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

(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四)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指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五)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 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 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 保荐等证明文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 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 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注】

(一) 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1 死 3 伤 100 万)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 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 死 10 伤 500 万)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 1 人以上, 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 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 串通有关人员不报、 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 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转移、 藏匿、 毁灭遇难人员尸体, 或者转移、 藏匿受伤人。

④毁灭、 伪造、 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 记录、 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 3 人以上, 或者增加重伤 10 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 (注意是 “增加”)

(2) 采用暴力、 胁迫、 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不报、 谎报事故罪)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经典真题回顾

【2021年真题】 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 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 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 造成韩某死亡、 郭某轻伤。 事故发生时, 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 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 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 《刑法》 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不报、 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 郭某在事故现场, 负有事故报告义务, 属于不报、 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B. 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 属于不报、 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C. 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 但不属于不报、 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D. 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 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022年真题】 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张某指挥作业人员违规将输送软管一端连接至运输罐车阀门, 另一端直接插入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入孔进行敞开式卸料。 储罐内的有毒气体从顶部入孔溢出。 致使现场多人中毒死亡。 根据 《刑法》, 张某涉嫌的罪名有 ( )。

A.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危险作业罪

C. 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D.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 危险物品肇事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本题最大的争议是选项 E,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 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题中是 “ 卸料” , 严格意义上这并不完全属于 “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 另外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 主要是从事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职工。 而本题中张某是法定代表人,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适用主体不符合。 另外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 因此作者认为, 选择选项 A、 B 更合适。

【2022年真题】 某施工单位承建地铁站基坑工程, 因违规施工, 基坑严重超挖, 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塌陷事故, 导致 2 人死亡。 根据 《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该起事故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 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 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 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D. 监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塌陷事故”, 属于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而导致重大伤亡的,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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