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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考速记!2024年注安《法规》考点预测:第6-7章

作者:233网校-好学者 2024-10-23 10:39:21
导读:临考在即,每一分每一秒都至关重要。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高效复习,学霸君精心梳理了注安《法规》科目的第4-5章中的重中之重,助大家快速把握核心考点,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讲师亲编资料+3页纸下载>>

考点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考点2: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考点3:停产整顿的规定【★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考点4:应予关闭的煤矿及关闭的要求【★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下列情形。

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考点5: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①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②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①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③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考点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考点7: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考点8: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①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考点9: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管理【★★】


考点10: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考点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考点1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1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考点14:事故等级的判断【★★★】


考点15:工伤认定【★★★】


考点16: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1.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①工伤职工或者其;②近亲属;③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考点1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18: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补助金: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按月支付的津贴。是长期待遇

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职工死亡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考点19: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和许可【★】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①体育比赛活动;②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③展览、展销等活动;④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⑤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⑥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考点20: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产假规定【★★】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矿山井下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产假≥113天,四胞胎产假≥143天)【产假规定与劳动法描述不相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考点21:注册安全工程相关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考点22:安全培训的学时要求【★★★】


考点2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等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⑥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点2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复审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复审程序与复审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复审不予通过: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①健康体检不合格的;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④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⑤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考点25:新员工实习期【★】


考点26: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27: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级政府,上级主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考点28:应急预案的演练【★★★】


考点29: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考点30: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w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5w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1w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k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1k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0.5k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考点31: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考点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试运行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七条的项目作了安全预评价的,其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考点33:禁止与限制【★★】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②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记忆技巧:剧毒禁止、有毒控制)

考点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分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③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⑥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考点35: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①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②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③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④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考点36: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

①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②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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