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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揪出《法规》致命27问!考场遇见=直接给分!

作者:233网校-好学者 2025-03-06 10:15:31
导读:注安考试中,法规这一科目的特点主要是:考察全面、重点突出、细致深入、难度适中。233网校现推出《法规》致命27问,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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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高频问题(27问)

问题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而地方性法规效力大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为什么地方性法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说法是错误的。(第二章考点)


解释:

全国人大是哥哥制定了法律,国务院是弟弟制定了行政法规,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就好比分别由国务院的两儿子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性法规是由全国人大的儿子地方人大制定的。

弟弟家里的两儿子同等重要,所以这就是部门规章效力=地方政府规章,他两规定不一致打架了国务院作为爸爸能直接决定谁对谁错,这就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但是地方性法规作为哥哥家的独生子,和自家的大儿子(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打架时,国务院如果觉得大侄儿对,那么国务院可以直接拍板说自己大儿子的不对,需要听大侄子(地方性法规)的。如果国务院觉得是自己的大儿子部门规章的对,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去找大哥全国人大评评理了。这就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所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没有谁效力大的说法,需要视情况讨论。

问题2、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怎么回事?(第三章考点)

解释: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综合监管,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都需要管一点;

与之并列的叫行业主管,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电信、互联网、软件、电子信息等产业。

交通运输部,管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方式及其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通常就是指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此处知道是这么回事即可,无需逐字逐句计较。

【注】应急管理部也有主管的领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是应急管理部门在主管。

因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有关职能并入应急管理部,所以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问题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第三章考点)

解释:

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其主要负责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投资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问题4、《安全生产法》第48条、49条&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T/HNAO 3-2022(第三章考点)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T/HNAO 3-2022

3.1生产经营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是其相关方服务的主体

3.2相关方

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或以其他形式约定,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为其提供劳务、检修维修、货物供应、技术指导等服务,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5.1.2.2 两个及以上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双方或多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注】5.1.2.2只能用于解释安法第48条,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术语解释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方,相关方是生产经营单位找来干活的,所以《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的意思是干活的单位两两签,或者干活的单位多方签,这里生产经营单位并不会参与进来,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方两两签,或者多方签。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遵循的是第49条,一种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干活的一对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简而言之,第48条是干活的和干活的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只能通过签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而且是可以两两签或者多方签;

第49条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干活的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既可以省事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管理职责,又可以另外一对一的签协议约定。

问题5、哪些是政府组织验收,哪些是参与验收?(第三章考点)

全书把握好四处验收规定跟政府部门有关,其余的“验收”基本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政府部门“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问题6、哪些是要求【生产】单位?哪些是要求【生产、储存】单位?哪些是要求【生产、储存、经营、装卸、运输】单位?(第三章考点)

问题7、哪些法条,是需要同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三章考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法明确规定了上述高危行业需要设置安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各个行政法规也针对各行各业作出了具体规定,只会在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严格要求,所以基本上都是既设置安管机构又要配备专职的安管人员,记住一个特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设置安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均可。

【相关法条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六条,企业(为烟民建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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