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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讲师讲解:第5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10月29日
  五、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2005年、2008年、2010年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价,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和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日常监督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六、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对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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