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9时,某建设工地发生事故,现场安全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营救。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治疗。次日3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向当地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3天后1人因救治无效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起事故报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现场安全员只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局报告,属违法行为
B.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18小时向当地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属于迟报
C.企业负责人还应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D.因死亡人数增加1人,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安全监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补报
E.当地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