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
A.海上设施和船舶
B.核设施
C.起重机械
D.客运索道
E.铁路机车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