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接受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是( )。
A.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B.县级公安机关
C.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