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同时”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文件资料。
1、4、5三项要向安监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