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时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日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
7.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9.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1.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6.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17.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18.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19.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仲裁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2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2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2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复。
24.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
2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6.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7.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4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29.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3.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35.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6.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7.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报,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8.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申请,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0.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3.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4.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5.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6.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47.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48.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50.特种设备办理行政审批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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