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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打卡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
安全生产管理:危险、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分类
👇 安全生产法规 👇
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
法的效力层次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的效力层次
👇 安全生产管理 👇
事故隐患及分类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较大涉险事故
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事故处置不当,则有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31 5 )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危险、危险源
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一般用风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风险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给出,即R=f (F,C)
R 一风险
F一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概率)
C一发生事故的严重性(损失量)
对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可分为人、机、环、管4类风险。
危险源及分类
👇 安全生产技术 👇
(一)动力机械用作能力来源的机械,电动机、内燃机和蒸汽机。
(二)金属切削机械(关键词—床)
进行金属切削加工的机械,车床、镗床、磨床、齿轮加工机床、螺纹加工机床、铣床、刨床、拉床、电加工机床和锯床。
(三)金属成型机床
锻压机械和铸造机械。
(四)交通运输机械
长距离运载人和物的机械,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
(五)起重运输机械
一定距离内运移货物或人的机械,如各种起重机、运输机、升降机、卷扬机等。
(六)工程机械
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施工工程所必需的机械装备通称为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铲运机、工程起重机、压实机、打桩机、钢筋切割机、混凝土搅拌机、路面机、凿岩机、线路工程机械及其他工程机械等。
(七)农业机械,拖拉机、林业机械、牧业机械和渔业机械。
(八)通用机械
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各部门、科研、国防和生活中的机械。如泵、风机、压缩机、阀门、真空设备、分离机械、减(变)速机、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设备等。
(九)轻工机械用于轻工、纺织等部门的机械,纺织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印刷机械、制药机械和造纸机械。
(十)专用机械
生产中所特有的机械,如冶金机械、采煤机械、化工机械、石油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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