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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打卡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火灾预防的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技术: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
👇 安全生产法规 👇
火灾预防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 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安全生产管理 👇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职 起6个月内)。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
劳务派遣者、高校实习学生等都应当纳入单位安全培训和教育。
管理人员、全体人员——培训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技术 👇
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
(一)作业平台
(1)工作台应符合安全人机学要求的设计。安装后的工作台面离地面高度应为750~800mm;机身外形采用圆角和圆滑曲面,避免利棱锐角。台面应平整、光滑,不得坑凹凸起,防止木料通过弹跳、侧倒。
(2)导向板和升降机构应能自锁或被锁紧,防止受力后其位置自行变化引起危险。
(3)开口量应尽量小,使刀轴外露区域小,从而降低危险;在零切削位置时的工作台唇板与切削圆之间的径向距离应保持为( 3±2)mm。
(二)刨刀轴
(1)刀轴必须是装配式圆柱形结构,严禁使用方形刀轴。通过刀具零件的结构和形状(梯形刀槽、封闭半封闭刀槽)可靠固定,保证夹紧后在运转中不得松动或刀片发生径向滑移。
(2)组装后的刨刀片径向伸出量不得大于1.1mm。
(3)组装后的刀轴须经强度试验和离心试验,试验后的刀片不得有卷刃、崩刃或显著磨钝现象。
(4)刀轴的驱动装置所有外露旋转件都必须有牢固可靠的防护罩,并在罩上标出单向转动的明显标志; 须设有制动装置,在切断电源后,保证刀轴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转动。
(三)加工区安全防护装置
(1)非工作状态下,护指键(或防护罩)必须在工作台面全宽度上盖住刀轴。
(2)刨削时仅打开与工件等宽的相应刀轴部分,其余的刀轴部分仍被遮盖。
(3)应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应承受1kN径向压力,发生径向位移时,位移后与刀刃的剩余间隙要大于0.5mm。
(4)安全装置闭合灵敏,爪形护指键式的相邻键间距应小于8mm。
(5)装置不得涂耀眼颜色,不得反射光泽。(显眼,不刺眼)
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关键考点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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